筆者:天晴和永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蔣昕佑律師、林暐程律師、黃于珊律師
文章發表:2024年11月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句台灣民眾再熟悉也不過的標語,卻依然常常出現在新聞報導的畫面中,一直以來,酒駕都是我國交通安全最重要且嚴肅的議題之一,每年因酒駕發生的事故不僅奪走無數生命,造成家庭破碎,更對社會帶來沈重的傷害。
我國法律為保障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歷經數次修法,制定了更嚴格的處罰規範,目的即在於遏止此一高危險性、高再犯率之行為,以根除飲酒駕之不良習性。本篇即介紹我國法律下對酒駕的定義與標準,並分析修法前後之相關罰則,期許讀者對於酒駕之法律風險有更完整之認識。

1.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會有刑事責任:
(1) 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25毫克
(2)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3) 經行為判讀認為有服用酒精等其他相類之物,無法安全駕駛
2.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應受行政罰:
(1) 0.25毫克>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15毫克
(2) 0.05%>血液中酒精濃度≧0.03%
1. 0.25毫克>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15毫克 2. 0.05%>血液中酒精濃度≧0.03% | 1. 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25毫克 2.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3. 經行為判認為有服用酒精等其他相類之物,無法安全駕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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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 第一次酒駕: (1) 罰鍰: • 駕駛機車:罰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9萬元。 • 駕駛汽車:罰3萬元至12萬元。 (2) 吊扣或吊銷駕照: 吊扣駕照2年;如載有未滿12歲之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3) 其他處分: 可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同時扣繳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該車輛。 | |
第二次酒駕: 自108年4月17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二次酒駕者均處以最高之罰鍰,即駕駛機車者處9萬元之罰鍰、駕駛汽車者處12萬元罰鍰。 | ||
第三次以上者: 自108年4月17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三次以上酒駕者均加罰9萬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駕駛人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
汽機車所有人之連坐處罰: 汽機車所有人非駕駛人,但明知汽機、駕駛人有酒駕狀況,卻不予禁止駕駛者,機車所有人罰1萬5,000元至9萬元之罰鍰;汽車所有人罰3萬元至12萬元之罰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 乘客連坐處罰: 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罰。 | |
刑事責任 | 無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適用;但如有因此致他人死傷而犯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註4)加重其刑至1/2。 | 1.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 若致他人受傷: (1) 致輕傷者,酒駕行為依前述之刑度處罰,且傷害行為則另依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開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2) 致重傷者,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若致他人死亡: 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註1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註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酒醉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