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標準與罰則

筆者:天晴和永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蔣昕佑律師、林暐程律師、黃于珊律師

文章發表:2024年11月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句台灣民眾再熟悉也不過的標語,卻依然常常出現在新聞報導的畫面中,一直以來,酒駕都是我國交通安全最重要且嚴肅的議題之一,每年因酒駕發生的事故不僅奪走無數生命,造成家庭破碎,更對社會帶來沈重的傷害。

我國法律為保障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歷經數次修法,制定了更嚴格的處罰規範,目的即在於遏止此一高危險性、高再犯率之行為,以根除飲酒駕之不良習性。本篇即介紹我國法律下對酒駕的定義與標準,並分析修法前後之相關罰則,期許讀者對於酒駕之法律風險有更完整之認識。

一、酒駕之相關規範
(一)我國針對酒駕行為的主要刑事處罰依據為刑法第185條之3,本條於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設施行,立法原意乃是因應車輛數量增加,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導致在意識模糊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惟本條設立後,酒駕案件不減反增,且再犯率極高,我國於其後歷經數次修法,明訂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並提高法定刑度下限與罰金數額,另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第2項),並為避免行為人重蹈覆轍,亦針對本條之再犯行為加重罰則(第3項),以保障合法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和身體安全。
(二)此外,為加強酒駕的管理與預防,我國亦輔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之規定,針對酒駕行為處以行政罰,包含罰鍰、吊扣駕照、連坐處罰等,以期達到警戒和防範的效果。
二、酒駕的定義與標準
(一)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1.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力馬達等機械設備產生動力,推動該交通工具而移動者,而非以人力或獸力來拉動之交通工具。
2. 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使用者的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因此,不論是因為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後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未啟動引擎或馬達,但是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只要這些移動是在使用者的控制或操控下,都屬於駕駛行為。 (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3. 因此,使用者即便未發動引擎,於坐上駕駛座後,放開手煞車讓汽車在坡道滑行,或跨坐在機車上面,藉由道路的下坡陡度滑行,皆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

1.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會有刑事責任:
(1) 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25毫克
(2)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3) 經行為判讀認為有服用酒精等其他相類之物,無法安全駕駛

2. 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應受行政罰:
(1) 0.25毫克>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15毫克
(2) 0.05%>血液中酒精濃度≧0.03%

三、酒駕之行政與刑事罰則
1. 0.25毫克>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15毫克
2. 0.05%>血液中酒精濃度≧0.03%
1. 吐氣所罰酒精濃度≧0.25毫克
2.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3. 經行為判認為有服用酒精等其他相類之物,無法安全駕駛
行政罰第一次酒駕:
(1) 罰鍰:
• 駕駛機車:罰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9萬元。
• 駕駛汽車:罰3萬元至12萬元。
(2) 吊扣或吊銷駕照:
吊扣駕照2年;如載有未滿12歲之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3) 其他處分:
可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同時扣繳牌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該車輛。
第二次酒駕:
自108年4月17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二次酒駕者均處以最高之罰鍰,即駕駛機車者處9萬元之罰鍰、駕駛汽車者處12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者:
自108年4月17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三次以上酒駕者均加罰9萬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駕駛人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汽機車所有人之連坐處罰:
汽機車所有人非駕駛人,但明知汽機、駕駛人有酒駕狀況,卻不予禁止駕駛者,機車所有人罰1萬5,000元至9萬元之罰鍰;汽車所有人罰3萬元至12萬元之罰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乘客連坐處罰:
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罰。
刑事責任無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適用;但如有因此致他人死傷而犯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註4)加重其刑至1/2。1.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 若致他人受傷:
(1) 致輕傷者,酒駕行為依前述之刑度處罰,且傷害行為則另依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開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2) 致重傷者,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若致他人死亡:
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四、酒駕防制措施之落實與技術演進
(一)除以提高刑度、罰金或行政罰等法律手段嚇阻酒駕外,鑒於我國酒駕事件頻傳,各地政府均有逐漸加強執法力度之趨勢,例如設置隨機檢查點、加強檢測設備的使用,以增加查獲酒駕的機率。另對於酒駕累犯,如認有期徒刑與罰金已不足矯正其行為,亦應令其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89條)。此外,落實社會宣導和教育亦為防制重點,例如透過新聞廣告、社群網路媒體和校園活動等,推廣「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倡導民眾選擇代駕或共乘,以形成良好的用路文化。
(二)另於技術演進方面,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各國亦開發出許多便捷的酒精檢測設備和智慧車輛安全裝置,例如許多國家開始推廣酒精鎖裝置(Ignition Interlock),強制多次酒駕者在車上 安裝此裝置,只有當呼吸檢測通過後才能發動車輛,此類新技術之導入,或許未來亦為我國在防範酒駕措施上之參考。
五、結論
酒駕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涉及駕駛、乘客及用路人生命安全之重大公共議題。本文針對酒駕之定義、標準、罰則與防制措施為基礎之介紹,期許讀者在清楚掌握酒駕風險的同時,也能時時刻刻提醒自己遵守規定並配合推廣教育,讓「拒絕酒駕」 成為全民共識,齊心協力共同打造安全的道路環境。

註1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註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註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酒醉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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